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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与天一家纺、骆盾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天一家纺,骆盾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42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万通路万通小区42号。法定代表人:史福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全。被告:天一家纺。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恒大绿州。被告:骆盾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与被告天一家纺、骆盾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