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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玉雷与辛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雷,辛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51号原告:张玉雷,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辛刚,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玉雷与被告辛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玉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张玉雷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