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潭国臣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潭国臣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潭国臣,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7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潭国臣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潭国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天和秋天,被告人潭国臣在延吉市林业局依兰林场25林班10小班与177林班13小班内,使用油锯或手锯分数次盗伐伐根径级在8cm至22cm的花曲柳树,并将盗伐的花曲柳树通过贺某某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非法获利4200元。根据现场勘验和涉林案件鉴定报告,被告人潭国臣盗伐的花曲柳树总株数为81株,立木总蓄积为3.5004���方米,原木总材积为2.55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潭国臣于2016年5月13日主动到延吉市森林公安大队交代其盗伐林木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潭国臣主动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潭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涉林案件鉴定报告,证人张某、贺某某、赵某某、冷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潭国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潭国臣违反国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潭国臣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潭国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潭国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油锯一台、手锯一台,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崔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