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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葛凤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凤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葛凤英,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葛凤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葛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诸葛凤英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中国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附近,未经中国银行或者外汇交易中心,多次以当天交易汇率从他人处收购欧元,然后出售给杨某、童某等人,每1万欧元赚取50元的好处费。截止案发,被告人诸葛凤英向杨某出售欧元43次,共计人民币3365266元,折算成欧元约45万余元;向童某出售欧元3次,共计人民币238966元,折算成欧元约32000余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诸葛凤英到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诸葛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凤英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诸葛凤英能自首,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诸葛凤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诸葛凤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