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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985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陈某,男,生于1984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