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明华、肖素君、肖利清、肖静与石先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85号李明华、肖素君、肖利清、肖静、石先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华、肖素君、肖利清、肖静与被执行人石先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林地租金12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5.00元,合计120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协议达成之日已将租金及诉讼费合计1207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