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与王继涛、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王继涛,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司马村。负责人肖金雷,系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王继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道湛村。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杨沟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执他6号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继涛、王红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765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