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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与王继涛、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王继涛,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金雷石子加工厂,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司马村。负责人肖金雷,系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王继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道湛村。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杨沟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执他6号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继涛、王红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765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