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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宋兆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109号申请人:宋兆旺。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所在地平泉县七沟镇,组织机构代码796586480。法定代表人:刘显鹏,经理。本院依据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6)第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43318.31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裘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