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力奔轮胎经营部、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力奔轮胎经营部,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870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力奔轮胎经营部负责人:谈峰。被告谈峰,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力奔轮胎经营部、被告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力奔轮胎经营部、被告谈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