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9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从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914号之二被执行人:丁从秀,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因被执行人丁从秀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业务庭移送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从秀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