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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9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从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914号之二被执行人:丁从秀,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因被执行人丁从秀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业务庭移送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从秀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