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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晓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晓斌,男,1976年1月3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汪晓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汪晓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8657.33元。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应由汪晓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78657.33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30元。在执行过程中,汪晓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该欠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