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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81号原告:江苏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8379314L,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18层G座,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明发商业广场1幢2499室。法定代表人:任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户籍地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311193Y,住所地在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1916。法定代表人:王桢。原告江苏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诉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乐途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全景公司旅游团款18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乐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期间,原告全景公司承接被告乐途公司旅游业务,原告全景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乐途公司未支付旅游团款。2016年12月12日,被告乐途公司向原告全景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乐途公司尚欠原告全景公司旅游团款18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全景公司多次索要,被告乐途公司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全景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乐途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四川专线—散客确认件》一份,约定由原告全景公司负责承接被告乐途公司相关旅游业务,安排相应的旅游行程,同行结算金额为25480元,后在实际行程中又增加相关费用8043元,实际总团款为33523元。被告乐途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支付团款5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支付团款10000元,合计金额15000元,被告乐途公司实际尚欠团款18523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乐途公司向原告全景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全景公司18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四川专线—散客确认件》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全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乐途公司为足额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乐途公司实际欠原告全景公司旅游团款18523元,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乐途公司欠付原告全景公司18000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因此,原告全景公司主张被告乐途公司支付价款18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乐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价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芜湖市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顾正麟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