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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中占与宋伟、王丽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占,宋伟,王丽萍,宋涛,李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占,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军华,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6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伟、王丽萍、宋涛、李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伟、王丽萍、宋涛、李军华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伟、王丽萍、宋涛、李军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华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