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昌政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政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昌政,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昌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昌政及其辩护人李祥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8、9日,被告人蒋昌政来到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路段,多次撬开路边的井盖,放火烧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铺设的光缆线,共烧毁144芯光缆线GYDTS-144BI.3、24芯光缆线GYTS-24B1.3各三条,每条光缆线长度890米;12芯光缆线GYTS-12B1.3一条,长度890米。经鉴定,被蒋昌政烧毁的光缆价值116813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昌政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蒋昌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昌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2芯光缆线GYTS-12B1.3估价过高;被告人蒋昌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8、9日,被告人蒋昌政来到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路段,多次撬开路边的井盖,放火烧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铺设的光缆线,共烧毁144芯光缆线GYDTS-144BI.3、24芯光缆线GYTS-24B1.3各三条,每条光缆线长度890米;12芯光缆线GYTS-12B1.3一条,长度890米。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蒋昌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烧毁的24芯光缆线GYTS-24B1.3光缆价值90113元;12芯光缆GYTS-12B1.3价值26700元。合计价值116813元。经鉴定,被告人蒋昌政智力为边缘智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肖某的报案陈述,证实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工作。2016年12月6日晚,他们接到南宁区监控通知,在贺州市八步区“天保堂”处光缆中断。2016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他和三名同事在八步区光明大道“天保堂”路段板塘岗路口旁发现一口预留井的井盖被打开,里面的光缆被烧过,已经中断了。经检查发现,其他预留井的光缆被烧了。当天18时许,他们把中断的光缆修通。次日上午10时许,中心机房的监控通知他们“天保堂”处光缆又中断了,他们去检查发现,预留井里面的光缆又被烧了。下午,他们把中断的光缆修通。晚上他们去巡查发现一名男子在烧光缆,发现有四个光缆预留井的光缆线被火烧过。之后他们去追赶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被前来出警的民警抓获。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贺州移动公司的网络维护人员。2016年12月9日,八步区光明大道路段被烧毁有三个型号的光缆,分别为GYDTS-144BI.3、GYTS-24B1.3和GYTS-12B1.3。GYDTS-144BI.3和GYTS-24B1.3被烧毁各有三条,GYTS-12B1.3一条,每条长度是890米。光缆被烧导致基站和机房的传输中断,造成业务上的经济损失。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沿线及周边概况。4.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蒋昌政用于作案的打火机被扣押。5.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烧毁的24芯光缆线GYTS-24B1.3价值90113元。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3]36号),证实光缆线路架空12芯补偿标准为每千米30000元。由此认定长度为890米12芯光缆线GYTS-12B1.3价值26700元。7.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蒋昌政智力为边缘智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8.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6年12月9日晚,公安民警在八步区光明大道智凌中心城对面路边将被告人蒋昌政抓获。9.被告人蒋昌政的供述,他于2016年12月9日晚因烧电缆线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前烧过四次电缆线。他撬开五个井盖,用打火机点燃垃圾袋丢进管道里烧电缆线。电缆线是用来上网或者装摄像头那种线。他想把那些电缆线外层塑料皮烧掉,然后拿里面的线去卖钱。他是在原处烧的,没有拿走电缆线卖过。对于辩护人提出12芯光缆线GYTS-12B1.3估价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贺政发[2013]3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光缆线路架空12芯补偿标准为每千米30000元符合客观标准,由此认定长度为890米12芯光缆线GYTS-12B1.3价值26700元并不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昌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昌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蒋昌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昌政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昌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余伟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