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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孝钿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孝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16号罪犯徐孝钿,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孝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2月18日经闽清县人民法院以(2008)梅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判处连带赔偿人民币321143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3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8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孝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孝钿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5300元。其中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3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孝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孝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孝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徐孝钿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孝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3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