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李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227号原告张宝珠,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源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珠诉被告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珠撤回对被告李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珠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