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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李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227号原告张宝珠,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源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珠诉被告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珠撤回对被告李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珠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