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2331286-8。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红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239990。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流波路。组织机构代码669493548。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4至2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哲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流波路1幢办公(商业)房地产。2017年6月21日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7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流波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梅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国用(××××)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