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家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家清,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桐梓镇全乐村。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家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家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家清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94号外路边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用左手将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盗走,被现场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92元。被告人林家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家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林家清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林家清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林家清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家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家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家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家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