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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与刘玉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刘玉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939号原告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强地址:涿州市。被告刘玉良,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诉被告刘玉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涿州市宏兴鼓风机除尘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