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荔湾区多姿彩美食店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9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多姿彩美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多姿彩美食店,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投资人:罗梅花。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多姿彩美食店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7101行审5147号行政裁定和荔综环罚[2015]03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在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X号半地下层餐饮项目的生产,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60000元,和承担本案执行费1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现场查看,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X号半地下层已不是被执行人经营使用。经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