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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金宏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宏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4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宏图,男,1968年9月29日生,贵州省遵义���人,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汽贸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原临时聘用人员,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钱建闽,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宏图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宏图及其辩护人钱建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金宏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汽贸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收受被拆迁户现金共计16万元、飞天茅台酒2件(12瓶)。1、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石龙组村民王建国房屋(该房屋系王瑞国与刘某合建)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在丈量房屋面积、装潢补偿上给予关照后,三次索要刘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飞天茅台酒2件(12瓶)。2、2015年底,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核桃组村民余时英家房屋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李某(另案处理)在丈量房屋后,余某送给二人现金人民币4万元。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余某又送给金宏图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6年初,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杨家井组村民秦忠仙家房屋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李某在房屋拆迁补偿上给予关照后,秦某送给二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4年上半年,遵义���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石龙组村民伍光明家房屋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陈某(另案处理)在房屋补偿上给予关照后,伍某送给二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5、2015年初,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杨家井组张太权家房屋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陈某在丈量房屋面积、装潢补偿上给予关照后,张某送给二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宏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6万元、飞天茅台酒2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在宣判前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金宏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钱建闽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宏图犯受贿罪不持异议,提出:金宏图与李某收受余某的4万元不应计入金宏图的受贿金额。余某放了一个口袋在金宏图、李某车上,二人打开后发现有现金4万元,金宏图与李某没有平分,将钱存进李某账户,后来被李某用了,金宏图没有占有的故意,该4万元不应计入金宏图受贿的数额。金宏图实际分得8.5万元和2箱茅台酒。金宏图家中有患绝症的妻子,有上大学的孩子,家庭困难,收受的贿赂款用于给妻子看病和供孩子上学,与其他挥霍受贿款有区别。金宏图愿意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金宏图受聘进入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汽贸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征收安置处工作,负责征拆房屋丈量、协商及测量认定工作。2014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金宏图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被拆迁户伍某、刘某等人现金共计16万元、飞天茅台酒2件(12瓶)。分别为:2014年2月,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石龙组村民伍光明户房屋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陈某(另案处理)在对伍某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进行丈量登记时,伍某请金宏图、陈某关照,分两次送给金宏图、陈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宏图、陈某各分得1.5万元。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石龙组村民王建国户房屋(其中部分系刘某修建)被拆迁,刘某找到被告人金宏图帮忙在丈量附属设施内容及装潢材料数上予以关照。后金宏图先后三次向刘某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飞天茅台酒2件(12瓶)。2015年初,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杨家井组张太权户房屋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陈某在对张某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进行丈量登记时,张某请金宏图、陈某关照,送给金宏图、陈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金宏图、陈某各分得1万元。2015年12月,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核桃组村民余时英(女)户房屋被拆迁,被告人金宏图与李某(另案处理)在丈量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登记装潢时,余某请金宏图帮忙尽快办理,在拆迁数据及内容上予以关照,送给金宏图、李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李某将该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余某送给金宏图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初,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南岭村杨家井组村民秦忠仙(女)户房屋被拆迁,秦某找到李某在丈量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登记装潢时予以关照,送给金宏图、李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金宏图、李某各分得1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金宏图退出分得的赃款及飞天茅台酒折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宏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关于金宏图用工事宜说明、东联线拆迁安置文件、东联线改造指挥部文件、拆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宏图身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金宏图、李某发现余某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不及时退还,约定存入李某银行账户,暂不分赃,待金宏图需要时分给金宏图2万元,二人共同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明显,事实清楚。对辩护人钱建闽提出的该4万元不应计入金宏图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金宏图在纪委通知其接受调查后,立案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本案审理中退清分得的全部赃款及价款,有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宏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本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怒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