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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成伟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成伟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丁守章,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成伟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杨钦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成伟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80230元、案件受理费1806元及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1130元,合计人民币83166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