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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刘某某、陈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陈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30执38号申请执行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刘某某妻子。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陈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266、5元、律师费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1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800元,共计60787.5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且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该案案件款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3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孙培军助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