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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074号原告:东莞市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号虎门国际购物中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0621557。法定代表人:陈卓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木辉,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笑雯,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明里大街*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6347523038E。法定代表人:胡等宇,该公司监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云,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明里大街5号185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投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约定“凡是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签约地点的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而合同显示签约地点为东莞市虎门镇,位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收取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原班人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