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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6号申请人: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忠,执行董事。2017年7月16日,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由于开发资金一直缺乏,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偏高,加之申请人将所有的土地和房产租赁给山东常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后一直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持续性亏损,资金链最终断裂。由于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已将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等银团,现主债务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债权人相继提起诉讼,申请人银行账户、资产全部被查封,无法继续经营。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计659,342,074.39元,负债总计为617,157,538.41元。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承租人山东常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该债权收回无望,实际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申请人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承租人山东常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该债权收取无望;申请人实际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难以靠自身力量恢复经营,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后续义务。申请人进入重整程序才能保护债权人及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存在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申请人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