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19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A区负*层002商铺。经营者:李治平,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夜色之都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马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