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吕翠英、李系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翠英,李系彪,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异67号异议人吕翠英(案外人),女,193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朱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綦海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系彪,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侯安清,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峰,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83922-1。法定代表人孙福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系彪与被执行人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吕翠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吕翠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吕翠英撤回变更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翠英撤回其变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梅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