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明克、郭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明克,郭敏,杨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59号申请人曹明克,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郭敏,女,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杨新刚,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曹明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敏、杨新刚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与洧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曹明克名下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与洧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凯龙城(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郭敏、杨新刚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