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俊义、周果云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义,周果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李秀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53号原告:付俊义,无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果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洁。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负责人:王青。被告:李秀珍,41岁,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付俊义、周果云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李秀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付俊义、周果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俊义、周果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义、周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368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