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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洪英与刘宗海、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英,刘宗海,赵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20045号原告:李洪英,女,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宗海,男,汉族,55岁,现住唐山市(公告送达)。被告:赵玉华,女,汉族,52岁,现住(公告送达)。原告李洪英与被告刘宗海、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宗海、赵玉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诉讼费由、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以自己所属房屋的房本做抵押,约定2015年2月30日前归还此款,随后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还款日期到后,被告并未归还此款,原告为此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宗海、赵玉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刘宗海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刘宗海向李洪英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以房本做抵押,还款日期2015年2月30日前,借款人刘宗海,2015年2月10日”。原告的证明目的为被告刘宗海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在还款日期前被告分文未付。因为被告刘宗海借款用途为养虾所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应由二被告刘宗海、赵玉华共同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宗海因养虾用途向原告李洪英借款,共借款三次,分别为2013年7、8月份左右,在原告家里原告给付被告刘宗海50000元现金;第二笔借款时间为第一次借款的几天后,原告在宁河县童星服装厂门口给付被告刘宗海现金50000元;第三笔在2014年4月,被告刘宗海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金,由原告儿子送至被告家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迟迟不给,原告无奈让刘宗海在2015年2月10日书写了共计11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30日之前。之后原告就无法联系到被告,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被告赵玉华与刘宗海系夫妻关系,刘宗海借款用于养虾,系为了夫妻共同用生活所借债务。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告刘宗海、赵玉华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一队东侧大丰路北侧鑫源花苑5-1-1501号房屋一处。原告李洪英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BZPP201713010587000002)。本院依法作出保全手续,查封二被告刘宗海、赵玉华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一队东侧大丰路北侧鑫源花苑5-1-1501号房屋一处。本院认为,被告刘宗海因养虾做生意之用向原告借款,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协议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11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宗海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宗海与赵玉华系夫妻关系,刘宗海借款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遂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宗海、赵玉华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洪英借款110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刘宗海、赵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伯涵审判员  武文翠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