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丁中发、周语琴等与张演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中发,周语琴,丁浩,张演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丁中发,男,1933年2月7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周语琴,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丁浩,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演金,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执行人丁中发、周语琴、丁浩与被执行人张演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张演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丁中发、周语琴、丁浩因丁正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84284元(已扣减垫付款29700元);案件受理费13044元,由被告张演金负担57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张演金银行账户,除已冻结的账户外,无其他银行存款。2.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3.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至被执行人社区调查,其长期在外,查无下落。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未查到其送达地址。4.2017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