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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宗游与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游,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宗游,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宗游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2017年7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建军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当日履行了首笔付款义务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终结执行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