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32号申请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68号开来枫景佳园2栋2单元20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986007。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5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82315291P。法定代表人:陈水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93915。法定代表人:肖黎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请求:1、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310.39万元,申请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中要求冻结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债权310.39万元。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