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久红、江满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久红,江满琴,邹太平,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韩久红,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江满琴,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邹太平,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XX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韩久红与被执行人江满琴、邹太平、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