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庄传文、王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庄传文,王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何本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庄传文,男,1970年出生,汉族,外出务工,原住监利县白螺镇。被执行人:王绪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原住监利县白螺镇。本院在执行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庄传文、王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