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分公司、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分公司,河北钢铁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7号之二申请人: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天津铁厂工业厂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敏,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少武,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法定代表人:冯彦民,该中心负责人。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分公司与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以号码为21516705、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安阳市开泰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钢铁交易中心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