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桂涧与温裕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涧,温裕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民初1975号原告:吴桂涧,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肖章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霞,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裕强,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原告吴桂涧诉被告温裕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燕霞,被告温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涧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经开区的赣州市恒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9%的股份依法转让给被告,双方作价股权转让款为1553000元,被告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另约定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更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1553000元,此款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并按每月2分利率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和相关利息。经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53000元,利息714380元(以1553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息,从2014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合计23个月,此后顺延,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止),以上合计人民币22673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裕强辩称:欠条上面注明了以对清账目为准,目前账目尚未对清。当时出具欠条时也没有对清账目。利息在计算复利,我不接受。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温裕强以1553000元购买原告吴桂涧所有的赣州市恒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9%的股权,该转让款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温裕强未支付款股权转让款。2014年11月27日,被告温裕强向原告吴桂涧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桂涧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1553000元,此款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并按每月2分利率付清(注:到时以对清账目为准)。2014年11月27日以前的利息已结清。”出具欠条后,被告温裕强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双方发生了其他经济往来。原告遂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温裕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温裕强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股权转让协议、欠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桂涧与被告温裕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吴桂涧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有被告温裕强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温裕强出具的欠条中已载明2014年11月27日以前的利息已结清,且对利率进行了承诺,原告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温裕强辩称目前账目尚未对清,双方系货物买卖产生的交易,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且被告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以另行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裕强尚欠原告吴桂涧股权转让款1553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清偿此款。二、被告温裕强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须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49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939元,由被告温裕强负担。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