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8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