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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8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