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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建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建芳,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9720-3。法定代表人:蒋莹。被执行人:马建芳,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17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2095713。法定代表人:韩俊杰。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芳、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建芳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履行执行款44601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19717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韩俊杰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