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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61号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渤大小区****号。负责人:崔国忠。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然,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职员。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渤大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