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孔安与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孔安,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孔安,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连安三村民小组大河下(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魏美智。申请执行人李孔安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孔安支付货款人民币6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厂房、机械设备、半成品及成品一批等财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上述财产待首查封法院处理完毕后,本院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