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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淑贞、黎修贵等与刘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贞,黎修贵,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224号原告:袁淑贞,女,195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黎修贵,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奉新县县城冯川东路106号,注册号:360921120000413。负责人:宋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新明,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淑贞、黎修贵与被告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林红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