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江玲与任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江玲,任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雷江玲,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雷智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系雷江玲之夫。被执行人:任冬梅,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执行雷江玲与任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陕05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各项损失2686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5元、执行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任冬梅的银行存款3900元,雷江玲已经受偿3595元,收缴执行费305元。现在任冬梅无可供执行财产,雷江玲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