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212号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经营者:贾云飞,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李丽君,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谢长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宁城北飞亚建材经营部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世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