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837XX与王理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理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837号原告:XX,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被告:王理想,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原告XX与被告王理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