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会敏与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京纺雪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会敏,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京纺雪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会敏,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355室。法定代表人:温沁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纺雪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法定代表人:孟泽,董事长。上诉人周会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京纺雪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会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会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会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周会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