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武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武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武斌,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武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4时5分许,被告人钟武斌无证驾驶无牌望江牌燃油两轮助力车由温泉往上顿渡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展线临川区上顿渡镇符坊付家新村路段时,撞上前方杨某1两轮板车的右后尾部,造成杨某1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抚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武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武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武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4时5分许,被告人钟武斌无证驾驶无牌“望江”牌燃油两轮助力车由温泉往上顿渡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展线临川区上顿渡镇符坊傅家新村路段时,遇前方道路右边被害人杨某1手拉人力两轮板车同向某,发现不及撞上杨某1板车的右后尾部,造成被害人杨某1重伤二级和被告人钟武斌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3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钟武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另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钟武斌家属与被害人杨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钟武斌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凌晨4时左右,他儿子钟武斌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中出发去抚州,他比他儿子晚十几分钟出门,他驾驶三轮摩托车(后载小牛仔)准备到抚州去杀卖掉,当他开车到河西符坊村傅家新村路段时,看到钟武斌的车子撞到一辆卖菜的板车后面,两部车子都翻倒在马路的右边,钟武斌的车头撞烂了,两人躺在地上,当时卖菜的老人还坐起来找秤和钱包。他赶紧拨打了120电话,过来几分钟,救护车就到了现场把两个人接到医院去抢救了,他就回家借钱,后赶到医院每人交了2000元抢救费。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4时左右,他父亲杨某1拉人力板车去卖菜,他父亲由红旗桥方向往河西方向靠马路右侧行走,当行至上顿渡镇符坊傅家新村路段时,被钟武斌驾驶的两轮踏板助力车撞到了。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4时左右,他与两个同行分别驾驶电动车从上顿渡镇食品站往红旗桥方向行驶,当时行至临川区上顿渡镇符坊傅家新村路段时,发现马路左侧有两个人躺在地上,路边还倒了一辆两轮踏板助力车和一辆人力板车,路面上洒了一地的菜,当时板车的车轮还在转,他下车分别询问了两个人怎么样,他们都不能说话,嘴上有血,他直接拨打了110报警,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现场。4、被告人钟武斌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9日凌晨4时左右,他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中出发去抚州,帮他父亲去抚州杀小牛仔,他父亲驾驶三轮摩托车装小牛仔在后面开,当他行驶到出事地点时突然觉得眼前白茫茫一片,然后他车子好像撞到什么东西,就晕倒了,等他醒了,只记得他和另一个受伤的男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他驾驶的车辆车主是他姐夫王建云,该车没有牌照、无保险。5、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9日4时5分许,杨某3报警,称其在红旗桥祝家村路口路段看到摩托车撞倒拉板车的行人,两人都受伤,已通知县医院。6、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9日4时5分,钟武斌在事故中受伤后被救护车接送往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协议书,证实: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钟武斌家属与被害人杨某1家属已就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钟武斌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与前车未确保安全距离,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符坊傅家新村路段。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钟武斌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登记。11、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1)、杨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钟武斌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面部皮肤挫擦伤,左眼钝挫伤,评定为轻微伤。3)无牌照望江两轮助力车前面与板车后面右侧发生碰撞;无牌照望江两轮助力车左前转向灯破碎脱落,无法认定事故前灯泡是否有效,车辆的转向、制动、行驶灯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7-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武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武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钟武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武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武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