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涛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17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本市奉贤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334号刑事判决,对刘涛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