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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纪凤与江苏长江制氧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纪凤,江苏长江制氧机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监9号监督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纪凤,住泰兴市。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制氧机厂,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汽渡路*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军,厂长。原审原告朱纪凤与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制氧机厂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泰虹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民(行)监[2016]3212830000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人民陪审员  顾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