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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明星城*期***号商业楼*******室。经营者:陈晓叶,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湖县近湖聚隆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